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举办者提出申请加盖公章(个人举办者需签名按指印确认),交原件1份。
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交原件1份。
原件1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鹤山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欲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终止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业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终止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业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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