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时间:2023-08-09 11:44:18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诺撤回和撤销区别在于:

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1、从表现形式上看:

(1)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2)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1)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如下:

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什么是承诺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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