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活动与关系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的部分规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文件;《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等;有关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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