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暂住证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最近,河南省10名律师上书中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中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10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质疑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他们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但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所以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不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质疑显然是很有力量的,让人不能不佩服律师的严谨与犀利。当然,从这个角度对暂住证制度提出质疑,严格说来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很多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识。比如,早两年多前,武汉市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实施暂住证制度的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取消这一制度,在中国各大城市已是大势所趋。
作为一种应当依法废除的“旧法”,暂住证制度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还能继续存在下去呢?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方面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而是从他们更为看重的“社会”的角度,认为暂住证制度继续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他们坚持认为,即使暂住证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动摇,所以不能为了“合法”而将其一废了之;如果批评者一定要追问合法性,那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暂住证制度重新变得“合法”,也并非不可能之事。看来,只否定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够的,还应当认真审视其存在的“合理性”。
暂住证综合有关方面为暂住证制度开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劳动力盲目流动”和“加强治安管理”两个方面。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和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一样,需要在自由流动中完成优化配置,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会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所以,暂住证制度的第一条“合理性”其实是大可怀疑的———它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人为设置门槛,的确能起到限制劳动力流动的作用,在鼓励劳动力流动的今天,这种作用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哪里有什么“合理性”可言?
至于加强治安管理,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无论是投靠亲友、务工经商还是旅游度假、学习研修,也无论是三年五年的“长期暂住”,还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暂住”,只要他通过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亲友、务工的单位、住宿的酒店等)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在加强治安管理的问题上,暂住证制度并不比登记备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机关那里,两者的意义却大不相同———登记备案只是一种日常管理手段,暂住证制度却维系着一种行政权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门利益(如收费、罚款等)。在收费、罚款和加强治安管理这两个目标中,如果认为前者很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认为前者并不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对于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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