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日
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
可以去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一、主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二、行政复议(诉讼)的具体要求:
1、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书写:
1)、事实和理由。主要从主客观方面,如实阐述交通行车事实,从事实上证明没有违章或没有主观故意违章驾驶。如果有客观因素(如为让消防车、救护车等)导致你违章驾驶的,则也应该把事实写清楚。
2)、执法程序方面。从**部门执法的程序上分析,看**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无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69号令)第七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执法主体方面。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法律赋予的,在交通违章处罚方面,只有正式公务员编制的**才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执法;而交通协管员是无权调查取证和执法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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