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程序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3-07-08 10:45:14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务侵占罪立案程序:受案阶段,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审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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