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应的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入室盗窃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什么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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