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决定离婚案件的开庭时间
时间:2023-05-07 09:22:31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案件的立案时间由谁决定

离婚案件的立案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答复应当记载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诉讼事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I)国内的离婚管辖权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在哪里立案,或者希望在附近起诉,因为他们的户籍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决不考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这些问题与婚姻案件的管辖有关。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若干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公民的居住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n被告有惯常居所的,惯常居所法院优先于住所法院。2a>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财审[201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常住地,由人民法院管辖。

反复出现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P>(二)对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财税函[2015]5号)第八条:“双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即使起诉方是错误的一方,其离婚诉讼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法院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女性怀孕,而男性没有特殊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起诉,此时一般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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