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手机整机三包期为1年,其间,如因进水、跌损等因素受损,消费者不能享受三包服务。在四川省成都市,有商家将手机三包期内不能包修的情形和超过三包期外的服务需求,设计成了一种颇具诱惑力的服务产品——放心保,并称消费者只需在购买手机的同时额外花一笔费用,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就可以享受长达两年的免费维修服务,甚至意外损坏后可以免费更换一部新手机。一些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宣传后,将放心保当成一种保险产品购买。近日有消费者反映,手机出现故障,要想更换新手机却远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放心保难保放心。
消费者把放心保当保险产品购买
成都市消费者白女士最近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她在位于成都市太升南路的迅某集团泰立通讯城购买一款价格为1080元的七喜牌手机,同时,在销售人员推荐下,她额外花150元钱购买了商家的放心保服务。销售人员曾介绍这种保险是商家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宣传资料上的400和800咨询电话就是保险公司的电话,她也一直将放心保看成是一种财产保险产品。
白女士在一份《放心保延展保修服务计划》的宣传资料上看到,其中对手机意外损坏故障的置换规定是:由于诸如液体泼溅的意外,以及无意的外部损坏,提供免费维修或置换服务。销售人员告诉她,两年内无论手机摔坏还是进水,都可以免费更换一部同等金额的任何品牌的新手机,相当于购买了一份额外的保障。如果是这样,花150元太值了。白女士说。
前不久,白女士的手机进水了。她来到该通讯城,选择了一部同样价格为1080元的七喜牌手机准备让对方给置换。通讯城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若更换需再添300元,因为她购买的那款手机现在的价格是700多元了。
10月14日,白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后,在网站帮助下最终换到了自己想要的手机,但对该通讯城放心保的诸多疑团仍没有解开。白女士的疑问是,放心保到底是不是一种合法的保险产品?
宣传资料中有免赔额、退保字样
本报记者从迅某集团放心保宣传资料和《讯某手机延展保修服务计划和条款》里,看到不少诸如安全保障、不怕意外、免赔额、退保及手续费等易与保险产品相混淆的字样。
对此,迅某集团下属企业——成都朗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放心保项目的业务经理项朝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认放心保是保险产品,并称与讯某集团合作推出放心保产品的新可安保修服务公司同样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据新可安保修服务公司业务经理刘斌超介绍,该公司为美国独资公司,专门从事延保服务。
《讯某手机延展保修服务计划和条款》及宣传资料介绍了放心保的具体业务模式,即:消费者在迅某集团下属的手机商场购买手机后,根据购买手机的价款不同,如果再支付38元—868元不等的费用,就可以获得自购买之日起两年期的延保服务,延保期内不仅维修费用为零,而且意外损坏有保障,即可以享受置换新手机的服务。
对于手机用户普遍关注的置换服务,《讯某手机延展保修服务计划和条款》及宣传资料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障商品置换服务,即两年内商品维修3次以上,如需第4次维修,我们将为你免费更换类似功能的商品。另一种是意外损坏置换服务。对意外损坏置换的具体办法,项朝贵介绍说首先要进行检测,判断是否属于人为恶意损坏,只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非故意损坏,都可以置换同品牌手机。目前,该集团有两种放心保服务产品,价格相同,区别是置换方式不同,一种是白女士购买的这种同品牌、同型号手机置换,另一种是在置换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手机品牌,但需自付20%或25%的费用。
10月19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泰立通讯城咨询,销售人员说:说白了,这个服务就是给你换一个手机。只要手机的尸体在,哪怕是碾成渣渣,你把渣渣扫过来也能换。
记者调查发现,原本属于企业三包责任的免费服务,被纳入了放心保服务条款,变成消费者需付费购买的保障。如《讯某手机延展保修服务计划和条款》规定,从购买手机之日起的两年内,厂家材料及技术缺陷产生的功能损坏属于放心保保修的范围。新可安保修公司业务经理刘斌超对此的解释是:此类现象是由厂家来保修,但是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在认证上厂家服务如有扯皮现象,顾客无法接受需要的服务时,我们会给顾客提供服务。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某某认为,这样的规定经不起推敲,发现手机存在因厂家材料及技术缺陷产生的功能损坏,要么厂家召回产品,要么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让消费者另外付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混淆三包责任和放心保服务的界限。
●律师观点
离开保修本质便涉嫌变相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法》规定,保险产品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川省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律师认为,家电、手机等行业合法运作的延保服务,应该是基于购买商品基础上的一种延长保修期的售后服务,与保险产品应该有本质的区别。但如果需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外再额外支付费用,并且离开了保修的本质特征,则涉嫌变相保险活动。保险产品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认为,正常的产品延保服务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售后服务,不属于保险产品,如果借保险之名销售,让消费者对延保服务和保险产品产生混淆,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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