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重新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中国专利局作为专利法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执法与管理的双重职能。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依法产生的,是为行使其职能设立的,专利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是代表的,其行为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1专利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程序而进行的行为,复议程序的启动只能因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开始,不能由专利局主动开始。专利局处理复议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2专利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作为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第三方行为,在程序上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它是由专利局主持进行的,而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裁决,在法律效力上,复议决定低于人民法院的裁决。专利局的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如果复议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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