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严重后果的情形
时间:2023-03-27 19:22:40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在财产犯罪中规定了诈骗罪的要件,但是对于诈骗严重后果的情形确没有规定。为了更好的惩罚打击违法犯罪。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诈骗严重后果进行了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对于诈骗严重后果的罪犯,因其犯罪后果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适用更高的刑格。诈骗严重后果的情形,除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外。还包括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所以,总的来说,严重后果与诈骗金额、被害人伤害后果、诈骗财物用途、以及诈骗对生产的影响密切相关。

一、诈骗罪的客观条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处罚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刑法中设立了以下三个刑档。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诈骗行为,则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同时在民事上也要求犯罪分子退赃退赔,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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