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当收集哪些证据p>对下列侵权行为,应当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传播、表演、放映、广播、编撰、传播该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发行或者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广播、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邻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相邻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邻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变更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或者销售他人署名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解释明确了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认定权利人,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认定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在提起诉讼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以确认权利或侵权(一)当事人提供的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二)自然人,在作品或者产品上签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视为与该作品或者产品有关的权益的著作权人,除非相反证明
(3)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订购或现场交易的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所取得的物品和发票可以作为证据
(4)公证员按照该方式向对方出具的公证书前项规定及取得证据之程序,应作为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者,不在此限,但是侵权救济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为了防止这类侵权的发生,最好多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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