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向济南市拆迁办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通知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拆迁办公室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出拆迁通知书,并公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也可以自行进行拆迁。
协议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约定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共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仲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拆迁通知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办公室申请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拆迁办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拆迁办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验收,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满后30日内向拆迁办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拆迁办出具拆迁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拆迁验收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的项目开发手续。
房屋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房屋拆迁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验收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登记手续。建设工程转让尚未完成的,经拆迁办同意,将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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