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男)于1982年经人介绍与陈*英(女)相识并恋爱。1984年二人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生一女孩王-颖。自1996年起,王*刚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务不闻不问,为此夫妻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89年6月,陈*英遂带着女儿和自己的衣物回到娘家。1998年10月,陈*英经人介绍与张国强相识,并于12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陈*英未办离婚手续,因而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离婚,即协议离婚,或称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是离婚方式的一种,它与法院裁判离婚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协议离婚是在男女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该方式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有利实行离婚自由。鉴于这些优点,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这种离婚方式。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协议离婚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所谓协议离婚的条件,是指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实质条件。主要有两点:
1.离婚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完全是真实的。任何一方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同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2.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离婚协议必须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得起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否则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旅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5)。
2.审查。在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有:(1)审查当事人所证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2)审查当事人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得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解,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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