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个儿子想再领养一个需要什么手续
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二、哪些人可以作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如何领养孩子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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