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除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特许人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问题
首先,所谓《商标注册证》特许经营,是指总部将品牌授权给特许经营店。换言之,总部必须拥有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换言之,总部必须首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加盟前,加盟商必须首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该品牌,然后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付款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将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押金。所谓加盟基金,是指总部为帮助加盟商进行整体开店规划以及开店前的教育培训而收取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加盟店为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而支付的费用。这是一次连续充电。只要加盟店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款。付款期限可以是每年一次、每季度或每月一次。至于押金,是指总部为确保特许经营人实际履行合同并按时付款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一种连续性收费,一些特许经营总部在签订合同时会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一次性开具全额特许权使用费支票。例如,合同期限为五年,特许权使用费每年支付一次。一些总部要求特许经营人为五年使用费开具五张支票,并一次性支付给总部。后来有一个案例,某系统的特许经营人开了一家店两年,因为生意不好而倒闭,但早在合同签订时,他就写了一张五年版税支票交给了总部,由于商店已经关闭,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和商誉,因此无需支付版税。然而,总部仍然将收取的支票滚入银行取款,导致特许经营商不仅损失了两年的业务,而且还支付了这些支票的金额!因此,如果总部要求特许经营人一次性完成合同期内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支票面额,他必须记住在合同中增加一点。当加盟店不再营业时,总部必须退还未到期的特许权使用费,以保护其自身权益第三,供应价格问题在一般特许经营合同中,总部将要求加盟商从总部购买,而不是私下购买。这通常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最具争议的联系。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自己从国外采购。然而,基于连锁系统的质量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向总部采购,因此产生了争议。更合理的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特许经营人应提前向总部提出,供货价格不应高于市价,或者可以接受比市价高出多少?,为了避免双方事后就价格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相关回答,一般不可能开展无商标的连锁特许经营活动,因为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锁加盟招商必须有专有技术、企业标识和商标。如果您有相关法律意见,可以致电lba.com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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