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或者销毁结婚证、离婚证明的,可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关系证明。提供的材料:原始文件副本;公告撤销公告;账户证书;居民身份证;居委会印章及街道证。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国境外的,可以委托对方或者亲属朋友代理,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证明:原始文件副本;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声明和授权书;三张2英寸证书照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原件有档案,如果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有什么条件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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