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时,审查部门是会审查公司是否已经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如果未足额缴纳的,不能上市募集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实物出资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一)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二)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三)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四)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