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16 08:00:34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有什么?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选用原则有全部赔偿,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有具体的侵权事实存在,其次是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是这种行为是侵权人自己主观的过错导致的,是故意而为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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