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有下列情形的职工:(一)本人受过伤或者患病的事实;(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三)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应当提供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在不同的就业形式和不同的就业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所有用人单位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其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无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将直接给予一次性赔偿。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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