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120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关于赌博罪量刑的量刑标准
赌博罪的量刑标准为,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赌资累计数额达5万以上的、参赌人数立即达20人以上的,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定性资金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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