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补缴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10 18:32:22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补缴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6、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7、劳动合同原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保中断就意味着参保人员在中断的期间不能享受到任何的待遇,特别对于买房买车,只要中断一天,那么就需要重新的计算,所以,中断社保的时候当事人就需要想清楚,是否对自己有影响,不然就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一、补缴社保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6、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7、劳动合同原件

二、现在交满5年社保补缴金是多少?

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上面内容很详细地介绍了用人单位在个人社保断缴后如何进行补缴,并且在补缴时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是按一定规则计算的,这就是个人社保滞纳金怎么算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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