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书模板
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书怎么写
杭政发〔2017〕63号
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额日和巴特尔等五户牧民向旗人民政府递交复查申请书,请求对杭锦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杭政复决字〔201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锡尼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4日作出的《锡尼镇人民政府关于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张世成草场四至界线的意见》(锡政发〔2007〕35号文件)进行复查并予以撤销。2017年3月10日,锡尼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称,因锡政发〔2007〕35号文件存在错误,申请撤销锡政发〔2007〕35号文件。
经审查,2007年6月4日,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作出《锡尼镇人民政府关于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张世成草场四至界线的意见》(锡政发〔2007〕35号文件)。额日和巴特尔等五户牧民不服该意见,于2010年8月20日向杭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锦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杭政复决字〔201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锡政发〔2007〕35号文件予以维持。
现查明,锡政发〔2007〕35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无利害关系人申请;
2、未适用法律法规;
3、未向当事人交代救济权利。确定草牧场四至界限,应当由直接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锡政发〔2007〕35号文件在作出时未对额日和巴特尔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草牧场权属证明材料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现决定:
撤销杭锦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杭政复决字〔201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对锡尼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4日作出的《锡尼镇人民政府关于巴音布拉格嘎查牧民张世成草场四至界线的意见》(锡政发〔2007〕35号文件)一并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以上是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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