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为通缉犯如何撤案
犯罪嫌疑人被列入通缉名单后,要公安机关才能撤销案件,但撤案不是那么容易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通缉犯罪的等级
《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
其中,《公安部通缉令》(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
而《公安部通缉令》(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这是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的,此前通缉令不分等级,也不设悬赏金。分级后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在奖励方式上,两种通缉令也略有不同: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a)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公安机关还充分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
三、通缉应该怎么样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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