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签了购房合同可以解除吗
时间:2023-04-12 15:43:48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无法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后,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买受人个人原因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已经交房,买方应当按照要求退还房屋,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均没有过错的,出卖人应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履行相关的退房工作。

一、限购令下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限购令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或贷款未能办理,定金退还成为热点话题。我们认为此情况应分情形来进行认定。

1、新政出台导致首付比例增加的。

(1)合同明确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有的买家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就签得很专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是以贷款形式买房,并且一定要获得银行七成的贷款,如果无法获得银行七成的贷款,那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不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一但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的贷款数额低于预期,买方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合同明确约定有买方如无法获得贷款,或者获得贷款数目不足的,有补足首期款的义务,而且银行也明确并非不放贷款,只是需要增加首付比例,那么我认为买方有补足首付比例的义务,如无法补足那么,卖方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那么买方的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并可能会被追究更高的违约金。

(3)合同约定是贷款形式购房,而现在就是增加首付比例,银行也坚决不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款也明显加重了买方义务,买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完全吻合限购条件,买方继续成交也将导致买方无法过户,此种情形下,我认为买方完全有理由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收定金。

二、无房预售证如何办理退房

关于无预售许可证退房的赔偿标准,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出卖人的故意隐瞒尚不知悉出卖人无预售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或应该知悉出卖人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以及赔偿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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