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起,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几个子女继承房产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处理房产继承,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子女属于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来说房产价值应当在前述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但是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分;对于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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