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原告与被告朱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3月9日调解离婚。2005年9月23日,被告父以户主名义申请获批在崇明县某村5组建造占地面积70平方米两层楼1幢、占地面积50平方米辅房2间,后由被告父母主要出资建造。2005年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立基人为原告被告三口和被告父母。2009年涉案房屋适遇动迁。
法院判决,相关单位核定的动迁人口及建筑面积系财产分割的作为主要依据。本院酌定原告应得安置商品房50平方米。原告得一套安置房及相应的补偿款。
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分配相对来说比较明晰,有确定的法规可依。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分配,目前在学术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是宅基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是不能被继承的。这种角度主要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分开补偿的逻辑出发,宅基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被继承。
另一种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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