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下顺序解决: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证遗嘱;
2、有效的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成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推定遗嘱被变更或撤销。
一、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二、有效的遗嘱包含下列形式: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口头遗嘱;
4、打印遗嘱;
5、录音录像遗嘱;
6、公证遗嘱。
综上所述,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推定遗嘱被变更或撤销;继承公证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改变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的效力位阶。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为最后一份遗嘱才是立遗嘱人最后真正意思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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