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婚所需要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要带以下证件: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一定要是自愿离婚,不存在任何逼迫。
(二)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离婚当事人要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要有自愿离婚的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离婚当事人还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三、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三)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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