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可能会被判处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就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
终身监禁的司法解释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两高院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的法律适用区别是非常的,对于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涉及恶劣的犯罪事实的,是可以减刑的,但如果涉及到恶劣的犯罪事实,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强奸杀人等犯罪事实的,也是不可以被减刑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