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劣质产品罪是指销售人员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真货、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伪造合格产品,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2、按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50%以上罚款的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销售额在50%以上没有收到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与处罚的关系简列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二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情节有做特别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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