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来处理怎么办
时间:2023-03-01 19:41:06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且经多次协商仍不予赔偿时,可认为无和解、调解的可能,此时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对于法院判决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满十六周岁骑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也就是说关于脚蹬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最小驾驶年龄为12周岁,小于12周岁的一律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小驾驶年龄为16周岁,小于16周岁的一律不准在道路上驾驶。

比如,14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横过马路了时候,与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经事故责任认定,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14岁)不满16周岁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管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家长、法定监护人要依法行车走路,文明参与交通,不得让未年满12周岁儿童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让未年满16周岁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动车事故否适用交强险赔付

(一)交警部门对在事故中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作出的认定,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施行行政处理罚时凭借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有明确界定,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属机动车,但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该车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不能为此类车辆办理交强险手续;

(三)作为该电动车的所有人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主观意愿所致,所以不能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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