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导致死亡应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3-07-06 16:36:04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丙某等五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是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遭到了非法剥夺是其基本的犯罪结果,致人死亡是这一基本结果之外的重结果,无法包含在非法拘禁的基本犯罪构成中。

实践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拘禁人死亡,二是非法拘禁人自杀身亡。本案中,被害人乙某的死亡既非自杀引致,亦非拘禁行为的必然后果。丙某等五人的劫持、捆绑行为侵犯了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严重限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其行为持续下去亦有可能产生加重结果,导致被拘禁人的死亡。但在这一因果关系发展中介入了甲某和壬某的杀害行为,并由该介入行为合乎规律的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切断了原有的因果关系。丙某等五人只对之前的劫持、捆绑行为负责,无需对由介入的杀害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换言之,丙某等五人的劫持、捆绑行为与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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