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仅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几个特殊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在此特定时间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从生理情况看,妇女与男子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怀孕、生育等是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的机能。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别时期,因为妇女在这段时期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比较虚弱,行动也极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旨在特殊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
律师补充:
“怀孕期间”从法律角度来讲,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不限于自然受孕还包括人工受孕,分娩不限于自然分娩包括剖腹产,终止妊娠则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分娩后一年内”从法律角度来讲,当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时,即为分娩。无论顺产还是剖腹产,无论胎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怀孕状态的结束,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终止妊娠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在此期间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原则上,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不尽抚养婴幼儿的义务,严重消耗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对于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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