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或夫妻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愿离婚的协议书,或者双方亲自到法院作自愿离婚的庭审笔录,由法院审查以后,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并收回《结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请离婚,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千知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元首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元首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对于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一、驳回离婚诉请;二、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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