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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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共有专职、兼职律师四万余人。这支队伍坚决贯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方便人民服务群众”的业务指导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埋头苦干,努力进取,改革开拓,奋勇前进,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十年来,律师中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受到部、省一级表彰的有1,688人(次),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342人,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的有418人,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律师制度重建初期法律人才匮乏,需求矛盾非常突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律师队伍,管理工作没能跟上,在改革中配套措施难以出台,加之近几年思想政治工作放松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以至少数律师受到一切向钱看的影响。有的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搞经济指标承包,形成不合理分配;有的不讲职业道德,违反职业纪律,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管理松懈,纪律涣散,重要事情不请示,不报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个别人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所有这些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律师身上,但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纠正,任其蔓延,必将腐蚀我们的肌体,严重损害正在发展中的律师事业。因此,迫切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思想、纪律和管理工作三个方面的整顿。整顿大致从1990年8月1日开始,到1991年2月底截止,用半年时间进行。整顿要在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中纪委、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文件基础上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作用,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应当发挥骨干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检查、监督。现对整顿工作提出如上要求:
一、对律师队伍进行思想整顿,坚定社会主义的方向。要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几次中央全会文件,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司法部(89)司发律字第207号文件、司法行政系统监察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议文件精神,对律师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以及倡廉反腐的教育。在整顿以后,还应把这种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律师做到“五坚持五反对”,即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反对贪赃枉法;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反对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坚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严谨工作作风,反对疲塌、拖拉、不负责任的作风。要把每个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战斗集体,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思想高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整顿律师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用一个月或更多一点时间,组织律师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学习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介绍的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按照律师守则(十要十不准)进行教育和整顿。反对为当事人拉关系、走门子,与其他执法机关人员拉拉扯扯等各种不正之风;克服自由散漫倾向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反对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严明律师纪律,贯彻惩戒规则,做到赏罚分明,令行禁止。
三、对律师的管理工作进行整顿,从制度上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今后不再建立新的直属的律师事务所。
2.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无条件地撤销。各地律师事务所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法律咨询公司等,一律在1990年底前予以撤销。
3.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一律撤销,除司法行政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不得设立律师事务所。
4.今后不再批准成立完全由特邀人员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律师事务所。
5.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从本所律师中选举产生,选举有困难的,由当地司法厅(局)从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适当人选中指定负责人,待条件成熟时再选举产生。坚决纠正指派不懂法律专业的人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做法。
要克服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无人负责的状况,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都要配备专职政工干部担任政治协理员。
6.各司法厅(局)应加强对律师工作执照的管理,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律师工作执照。要对现有兼职律师进行一次整顿,凡每年不能从事两个月律师工作或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兼职律师将不予注,停止兼职律师工作,收回工作执照。立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做兼职律师工作。
各司法厅(局)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特邀律师人员的审批工作,并切实加强管理。各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特邀律师人数之和必须少于该地专职律师人数。
律师事务所不能跨地区聘请兼职律师,只能从当地政法院校以及法学研究单位聘请应用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作兼职律师。
7.取消“律师工作者”和“兼职律师工作者”的称谓。对没有律师的少数边远县、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县,经司法部批准,可以从热爱律师工作,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的人员中挑选1至3人,由省、自治区司法厅发给临时律师工作执照,待该县有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原发的临时执照即收回。持这种临时执照的人员不能出省(自治区)办案,不能办理涉外案件,凡有这类法律事务应转委托本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
8.严禁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9.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克服经费管理混乱的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现经费独立,单立帐户。
10.律师事务所实行综合目标责任制,包括办案数量、质量、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和经济收入等综合内容,取消单纯经济指标承包、收入提成的做法;杜绝个人收案个人收费;改变办一案结算一案,兑现一案的错误做法。
四、组织验收。
整顿结束以后,各司法厅(局)要组织律师事务所进行交叉验收和派出工作组到该地去验收、检查整顿效果。司法部也将组织若干工作组到各地巡回抽查。整顿走过场,验收不认真的,省厅应责令其限期再整顿。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教育,对接到的举报、揭发材料,要及时核查。查实后要坚决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转报检察机关,决不姑息迁就。总之,要经过上述整顿使我国广大律师真正成为法律的卫士,遵纪守法的模范和从业清廉的先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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