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车报警后报复人员如何处置?
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警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在接处警活动中,因酒后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发生量多,围观群众多,处置较复杂,且极易转化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二、民警在处置醉酒人员中存在的问题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神志不清,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多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极易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由于醉酒人员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另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人员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执法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这时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酿成事端。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屡屡发生,民警受到伤害。
二是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出现违法,在发生非正常后果后授人以柄、工作被动。如:有的民警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看管,而认为应当一率由民警负责约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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