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享有现实权。债务人忽视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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