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的胜率是多少?
时间:2023-07-05 15:11:17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是需要看商标驳回是以什么理由。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如果是禁住理由,则一般不建议复审。如果是相对驳回,则要具体分析。

商标复审需要什么材料?

商标复审需要的资料有: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

3.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4.委托书(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交委托书)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1)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

(2)商标是否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3)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4)其他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在以上材料中,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所有材料时,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短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的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代理机构或者申请人为了提高商标注册提高率,事先都要对将要申报的商标进行检索,查看是否有相同或进似商标存在。如有,就建议换名或者对申请的商标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申请前的查询还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商标查询都有3-6个月的盲查期。过了盲查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又提高了很多。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侵权了,如果是侵权了就会收到一定的处罚,所以说这个时候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商标侵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了,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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