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出口伤人,结果要承担赔偿责任。2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骂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120元。
2010年4月17日下午,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的王某,因对邻居张某家盖房越界的行为不满,遂气冲冲来到张某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张某被骂后,出现了恶心呕吐、满脸通红、嘴角发抖流口水等症状。王某见状不仅没有出手援救,反而得意地离开张家。不久村医赶到后拨打了120。经医生诊断,张某的病情为脑出血。张某病愈出院后,多次要求王某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张某无奈将王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发病住院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王某对原告张某进行辱骂,引起原告情绪激动,导致血压突然升高,是原告突发脑出血的诱因,故应承担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20%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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