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又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近失所致的事故。本条就是针对医疗事故而设立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医疗事故中的技术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低。但是,一些医务缺乏医德,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责任事故仍常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原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只能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杀人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既造成定罪处罚上差别较大,又导致犯罪人不认罪服判,同时杀人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既造成定罪处刑上差别较大,又导致犯罪人不认罪服判,同时还致使就诊人家属缠讼。为了依法保障就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这次修订刑法设立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主要要件: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这里,严重不负责任同是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相联系的。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除了严重不负责任外,构成本罪还必须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就诊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如果没有造成这种严重结果,即使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医务人员构成。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医疗、护理事宜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对待就诊我死亡、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态度上,即行人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本条对犯本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医疗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了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就诊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就诊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造成就诊人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等等,均应作为犯罪处罚。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当事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不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或者当事的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实物的等,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
过失致死罪
(一)过失致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致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罪,通常称为过失杀人罪。我们认为,过失杀人罪这一罪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杀人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而又与过失相搭配,不够确切。因此,我们主张称为过失致死罪,凡是过失引起他人死亡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定为过失致罪。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犯罪很多、并不律定为过失罪。对那些刑法分则中另有专门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应按该规定来定罪,例如,失火致人死亡的应定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责任事故致死亡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过失致死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实践中要注意考察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过失致死罪的认定
1.过于自信的过人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都造成了死亡结果:都对于结果的可能发生有预见,而且都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出现。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死,行为人凭借某种客观条件能力、经验、环境等,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持的是一种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疏忽大间的过失致死与意外事件致死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就是过失致死;如果不应当预见,或者说不可能预见,而出现了致死结果,就是意外事件致死,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致死罪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过失致死罪,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重伤罪
(一)过失重伤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任的行为范围很广,其在刑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于是,而不再定为过失重伤罪。例如,因失火、交通肇事、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重伤结果的,应以失火等罪名定性处罚。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是行为对于造成他人重伤害罪和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造成了对他人身体的重伤害。
首先,必须存在他人的重伤结果。过失伤害不同于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不构成犯罪。其次,重伤结果是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即过失行为重伤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过失重伤罪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犯过失重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指行为人存在特别严重的疏忽,或经他人劝阻仍固执自信,而致他人重伤,或造成多人重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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