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一、就业证明如何办理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企驻深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指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旅行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内容,委派书应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免提供;(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从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二)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限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二、再就业证办理条件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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