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x年x月x日被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xx(相关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xxx(相关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
xxxx(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xxxx(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xxxx(判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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