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提交《深圳市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由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
提交原件
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有效房产证明;
(2)经租赁办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幼儿园或拟变更后举办者,注明建筑面积及户外活动面积,用途为幼儿园,在有效期内)(3)政府产权幼儿园交承办协议。
(1)原举办者提交身份证,已婚的还必须提交结婚证(或已标注结婚信息的户口本)及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原举办者是法人的,提交法人决策机构的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幼儿园原董(理)事会作出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交原件)。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
双面打印,提交原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
2)申请接收
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1)受理审核
a)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受理决定
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福田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人员
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资料
审查结论是否受理
审查报告名称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审查材料清单1、原举办者提交《深圳市福田区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表》。(交原件)
2、幼儿园原董(理)事会作出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交原件)
3、新办学单位新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新办学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新办学人新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新办学人的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由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学校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清算时间截止至举办者变更协议生效之日)。(交原件)
6、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办学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上的材料一式一份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部门业务科室,由科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第八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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