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省建设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理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具体组成人员另文公布。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交或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和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审计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和处理意见;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调整设置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市政府,机构规格调整为正处级,人员编制暂不变,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全额预算单位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对单位进行贷款、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暂不实行市里统一管理的体制,名称可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规格和编制等由各县市区确定。市财政、审计、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安全运作。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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