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等等。形式有: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下: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4.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5.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6.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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