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如下: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2、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三、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抵销。
四、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该债权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互相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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