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来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与单位产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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