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了一项艰难的决定,判决杀害邻居的精神病人无罪。这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中院刑庭只受理命案等重大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起诉,之前从未有当事人直接起诉。
据悉:2009年9月29日晚9时许,李xx与丈夫陈xx(被害人)、邻居陈超等在中山火炬开发区沙边村的出租屋看电视。邻居青年男子隆隆突然踢她家木门,并骂她们声音太大,非常烦躁。李xx打开门,对隆隆说不要骂人,但隆隆却朝她左脸打了一巴掌。丈夫陈xx上前阻挡,隆隆往他胸口一刀捅过去,血立马喷出来,溅到墙壁上,陈xx晕倒在地。
陈超马上将陈xx抱到他的房间内,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李xx翻出自己的手机,却已经没电。这时,本已离开的隆隆又来到家门口说:用我的手机。李xx接过手机,浑身颤栗地打120,隆隆就一直在旁边守着。陈xx随后被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当时只是教女儿读书,声音可能是大了点,他让我搬,我都答应搬了。李xx委屈说,实在不清楚为何这次隆隆作出这样的行为。
隆隆的父亲赵xx回忆说,下午5时许,在他经营的面馆内,他因吃米饭还是馒头的问题说了隆隆两句,隆隆当时什么也没说就气呼呼地回家了,家里面就只有他一个人。当晚10时许,听说儿子在家出事了。
警方将隆隆带走后,隆隆的精神状态成为焦点问题。李xx坚持说,与隆隆做邻居有2年左右时间,平常没有什么矛盾。隆隆平时看起来没什么问题,还经常给他爸妈帮忙,案发当晚也非常清醒,他还威胁我不让我报警,最后还是120来了之后才报警。李xx说。不过,隆隆的父亲赵xx说,隆隆患有精神分裂症,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这种病情,到了2009年3月病情开始变得很严重了。
隆隆老是觉得有人要害他、很多疑,发病时会攻击靠近他的人,有自残倾向。我是因为要给他治病,才将他带来中山。赵xx说,他们一家来自于河南,在中山摆了一个面摊,这些年要给隆隆治病,欠下一堆债。而当事人隆隆对警方说,当时他在家里面切菜,听到陈xx夫妇好像在说他的坏话。我脑子很乱,感觉对方好像在嘲笑我,好像持续了几十分钟。最后,我决定去找对方理论。因担心可能会打架,携带了一把钢制弹簧刀。隆隆说,捅人的时候不清醒,行为好像不受控制。
为了确定隆隆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找了两家单位做了司法鉴定,第一家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认为没有,但第二家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为案发时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以此移送给检察院。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出于谨慎,又找了第三家单位做精神病鉴定,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认为隆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因此决定不起诉。
李xx一家不服,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李xx申请做新的司法鉴定,中院法官斟酌再三,决定同意,并且让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鉴定机构。
第四次精神病鉴定由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结论是隆隆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李xx坚持中山大学的结论正确。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隆隆不负刑事责任,隆隆的父母赔偿约23万元。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