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3-04-27 18:33:35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

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发布推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适用于其注册商。万网作为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商作为ICANN认可的所有注册商也需采用。ICANN管理其授权的域名注册商,针对由客户(域名持有人或者注册人你方)和除注册商(我方)之外的其他方因注册和使用由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所引发的争议。)其中,

(1)(第二条)你方(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的陈述。申请注册域名或者要求我方维护或续签域名注册,即表示你方特此声明并保证

(a)你方在注册协议中所述的声明皆完整准确;

(b)据你方所知,域名注册将不会侵犯或触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c)你方注册域名出于合法目的;以及

(d)你方将不会使用域名故意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你方有责任确定你方的域名注册是否会侵犯或触犯他人的权益。

(2)撤销、转让及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我方(注册商)将撤销、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A、依据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B、我方收到具有有效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仲裁法庭的指令,要求采取此类行动;以及/或者

C、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依据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所采用的本政策或更高版本在任何行政程序中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其中你方为该行政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请参见以下第4条(i)和第4条(k)。)

我方还可能会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而撤销、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3)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规定了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所列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均简称为“提供商”)之一予以实施。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依照议事规则向适当的提供商提出如下声明,则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i)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实以上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B、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针对第4条(a)(iii),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C、如何回应投诉,表明你方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收到投诉后,你方应参照议事规则第5条,确定你方应如何准备回应。针对第4条(a)(ii),如果专家组根据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发现确实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表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或者

(ii)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你方(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在面对域名被侵权的情况时首先可以查阅这方面的法律资料。域名侵权的这一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因此在注册域名和商标时需要注意不能注册和已有商标相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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